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1号)
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3年7月12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18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般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四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本代表团的询问;
(五)传达和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履行团长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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