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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

  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听取各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报告,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出会议选举的各项人选;

  (七)主持会议选举;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作出的决定,以获得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各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

  (二)新闻发言人;

  (三)会议日程;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的,由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召集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长请假。原选举单位应当对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请假。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电子化报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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