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在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按照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条 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或者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议草案由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交由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议和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照会议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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