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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4)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还应当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一条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三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调查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材料提供者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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