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5)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十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会议各项表决,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告、决议、决定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海口人大网站和海口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刊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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