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21 号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8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小明
202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2005年5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 2023年12月18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目录。儋州市村务公开目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

第五条 村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三十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人至五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法定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法予以免职。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监督村级资金、资产、资源公开情况,督促村民委员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要求,定期组织多方对账;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针对村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和事项提出质疑或者质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十日内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可以查阅财务收支的原始账目凭证、合同原件等资料,通过查账、财务核算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并及时将查实情况报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通报村民小组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整改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下列村务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其执行情况;

(三)村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水电费收缴、各项费用、收益分配、债权债务等情况;

(四)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征收征用、宅基地使用和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以及经营实体运营情况;

(六)医疗救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

(八)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

(九)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任期目标、工作制度、办事指南、成员分工及变动情况;

(十)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十一)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十三)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情况;

(十四)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村务;

(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及时公开。

第八条 下列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各项收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出售和出租集体所有资产收入、土地转让补偿费、经批准的集资款、财政补助资金等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