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 (2)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支出、公务活动招待费支出、项目活动资金明细支出及其他支出;
(四)贷款、借款等各项债权债务;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收益等;
(六)执行财务制度情况;
(七)水电费收缴情况,包括水电价、水电用量和交费情况等。
前款第一项内容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公布;第二项至第六项内容应当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第七项内容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第九条 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下拨资金以及分发救灾救助款物情况应当即时公开。内容包括: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下拨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民房改造款以及其他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救灾救助款物的数量、发放的原则与条件以及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等。
第十条 土地征收、征用和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当即时公开。内容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
第十一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和经营实体运营情况,每季度至少应当公布一次。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情况,村集体土地、企业、果园、农场、林场等的承包、租赁情况,基建项目的发包、承建情况等。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本年度新增对象资格评议和历年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应当按时公开。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不断拓展和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村务公开方案,并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
(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三)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四)村民委员会将村务公开内容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可以在村民小组所在地增设村务公开栏;对于区域较大或者居住较为分散的村,应当在村民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增设村务公开栏。
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会议、宣传单等方式或者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微信、互联网等其他方式同步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一致。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通俗易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且至少保留一周。
村务公开栏旁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意见箱,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有关机关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方案、村民的意见和改正措施等村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接受查询。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程序公开村务的;
(二)公开的事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
(三)对提出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干扰或者阻碍村务公开监督工作的。
三亚市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和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村(居)民小组组务公开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小组管理的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情况报送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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