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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工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电力、铁路、民用航空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固有的危险源或者危险有害因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组合。

第三条 安全风险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全面辨识、科学评估、分级管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鼓励支持安全风险管控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管理。

第六条 安全风险按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等级,分别使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统称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本省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目录化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分级。

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应当列明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等。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至少更新一次。

制定或者调整目录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并充分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包括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情况。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以及分级管控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每年不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存在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工作场所、作业区域、疏散通道、设施设备、物料,以及涉及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限(受限)空间作业、燃气使用、大型检修等作业活动,确定为风险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辨识安全风险过程中,应当对照目录排查、确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不得遗漏。对辨识出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即使采取管控措施降低风险的,仍然应当按照目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不在目录范围内,但通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根据其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管控措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载明安全风险的名称、风险点、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等级、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管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完善管控措施:

(一)目录调整的;

(二)国家和省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有新要求的;

(三)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物料发生改变的;

(四)需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善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本省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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