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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二十六号



《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

(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发展共享

第五章 闽赣协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保护传承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指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具体范围以国家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共享,注重文化和自然遗产共同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以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主体,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履行国家公园内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职责,加强对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监测、科普宣教等工作。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统筹处理生态保护与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职责,加强生态管护,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六条 建立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资金保障。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保护、建设、管理和绿色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

第七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公园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保护意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武夷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修复、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旅游和社区发展等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批准的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总体规划以及经批准的勘界成果设置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限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国家公园的界限标志。

第十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公园内交通、防灭火、电力、通信、水利、医疗救护、生态保护、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旅游、人文资源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生态监测、游憩体验、工程建设、公园管理以及社区发展等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开展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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