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3)
(一)采矿、爆破、开山;
(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或者改变河道;
(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
(四)未按照规定倾倒、处置、丢弃垃圾、弃土以及其他废弃物、污染物;
(五)集中储存燃油、液化气以及其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
(七)采石、采砂,毁林开垦、采土,修坟立碑,放牧,烧荒;
(八)盗伐、滥伐林木,以采脂、掘根、箍树、剥树皮、采挖树蔸、过度修枝、使用化学品等其他方式非法毁坏林木;
(九)剥离表层土用于茶叶种植、土壤销售等,破坏林草生长环境;
(十)非法采集药材或者其他野生植物,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十一)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其他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利用、食用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十三)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以外露营、烧烤、攀岩、探险、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在九曲溪干流内游泳,放孔明灯等;
(十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十五)在树木、岩石以及其他景物上刻划、钻钉、损毁、涂污;
(十六)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性设施、设备;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对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土壤、水、大气等环境要素的调查、监测、评价,形成本底数据库并定期更新,监测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原生性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持续恢复、生态廊道连通等重大生态工程。
第二十四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国家公园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特定保护对象,制定保护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
对受到威胁且原生境已不能满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等拯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国家公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林业有害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联防联治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灾)情。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普查工作以及日常巡护、管理,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防治方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时,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及时除治,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支持配合。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除治,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予以支持配合。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引进、释放、丢弃、培育外来物种和未经审定的转基因生物。禁止运输、携带带有疫病等危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带有有害生物的土壤进入国家公园。
进入武夷山国家公园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依法实施检疫,并提供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国家公园森林防灭火工作,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方案,建设防灭火队伍,配备巡护、防灭火等装备设备,推进国家公园以及毗邻地带森林防火应急道路、森林防火阻隔带建设,预防、处置森林火灾。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林业、森林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预防、处置森林火灾。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第二十八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对国家公园的文化保护,开展文化资源普查,建立文化资源数据库,制定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保护和管理;对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
加强对茶文化遗迹的保护、修复和珍贵茶树茶种的保护,传承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文化习俗。
第二十九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管护机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护员,加强日常巡查、巡护,及时报告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符合条件的原住居民优先聘用为国家公园管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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