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4)
第三十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根据保护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依法批准,可以在国家公园的主要路口和重要路段设立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国家公园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检疫。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便利措施方便国家公园内的原住居民通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种茶等实行联动执法。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检查工作,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三)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进行查验;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物品以及从事破坏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六)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武夷山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考核评估制度。
武夷山国家公园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考核检查评价机制,对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行为。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及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信箱。
对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事项,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发展共享
第三十五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公园以及周边社区的治理,帮助社区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国家公园毗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
第三十六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建设。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七条 完善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技术、实物、安排就业岗位等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园功能定位划定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区域,重点划定茶园和竹林生产边界,合理安排社区居民开展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茶园、竹林生产经营等活动。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茶园面积实行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茶园。已开垦的不符合国家公园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茶园,应当限期进行生态改造,违法违规开垦的茶园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已依法划定的由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竹林面积不得扩大。因抚育更新需要择伐的,应当符合采伐技术规程。
第三十九条 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要求,服从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涉及资源环境管理与利用的营利性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武夷山国家公园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减免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门票,设立免费开放日。
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第四十二条 根据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武夷山国家公园区域外人口内迁,鼓励居民自愿迁出。因保护确需迁出居民的,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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