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5)
第四十三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挖掘利用国家公园文化资源,探索文化资源价值实现路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支持建设朱子理学、建本、茶等特色文化博物馆,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展示国家公园的人文景观和文化资源,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十四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多元化的展示、解说和标识系统,设置宣教场所,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科普宣教活动,促进公众了解国家公园,增强生态保护意识。
第四十五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一般控制区科学合理设置生态旅游区域和路线,完善服务体系,设置服务设施标志、导向标志以及安全警示标志,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等。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游客流量动态监测机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游客容量。国家公园内旅游经营者可以根据确定的游客容量建立游客预约制度。
武夷山国家公园旅游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制定。
第四十六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牵头制定游客管理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游客作出妥善安排。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救助服务可以委托专业救助组织实施,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助。救助电话应当在国家公园显要位置公示。
游客以及其他人员违法违规导致自身危险需要救助的,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提供救助。
游客以及其他人员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并接受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社会参与制度,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国家公园保护与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科普教育等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认领、援助等多种形式参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国家公园保护与建设。
第四十九条 建立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合作机制和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国家公园专家智库,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相关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科研、管理和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经批准可以与国内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团体建立交流合作机制,搭建多方参与合作平台,定期组织交流活动。
第五章 闽赣协作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江西省人民政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际联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协调机制,共同协调解决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江西省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共同做好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毗邻的江西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协商解决涉及国家公园并且需要跨区域联动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共同开展下列工作:
(一)将国家公园现有基础设施作为有机整体进行改造提升,建设和改造省际重点哨卡,共同出资维修、养护重点区域的管护道路。
(二)加强区域内生物资源与环境要素调查、监测与研究工作,推动科研监测平台深度融合,开展共同研究,共享科研成果。
(三)开展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评价,制定栖息地修复方案;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建设生态廊道,提高重要栖息地斑块间的连通性;建设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繁育基地。
第五十二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毗邻的江西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共同开展下列工作:
(一)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对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时通报信息;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本底调查、监测,制定疫病防控专项应急预案。
(二)建立森林防灭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严格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联合开展巡护、宣传、执法工作;重点防火期、高森林火险等级期间,可以要求暂停野外科研、调研等活动。
(三)加强执法合作,查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违规调运松木及其制品和其他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苗木、种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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