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2024年4月25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促 进
第四章 服 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和产业创新,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法治保障、严格保护,改革驱动、质量引领,聚焦重点、统筹协调,科学治理、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经费保障,落实属地责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第五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与促进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教育,推动广泛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引导全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公平竞争文化氛围,培育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第二章 保 护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监管、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公民诚信等协同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考核评价、分析评议、金融创新、区域协同、应急管理等制度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能源、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深空探测、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研究,为有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
第十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生产、流通、运用、共享等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市场主体做好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和侵权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检验鉴定能力建设,培育知识产权检验鉴定、商业秘密鉴定等机构,推动规范化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实行知识产权溯源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查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实行资源共享、业务合作、执法协作,在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
推动建立上海张江、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开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速调解、裁决工作机制,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缩短办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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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