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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2)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鼓励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广泛吸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与仲裁工作。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的指导,引导其建立和完善内部保护机制。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支持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规范,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投诉处理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


第二十条 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举办时间三天以上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期间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公布纠纷处理机构的联系方式、纠纷处理规则等信息,并接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调查。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


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政府投资项目、表彰奖励评选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合同中或者以承诺书等形式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促 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领域基础性专利的挖掘和布局,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交叉前沿研究平台、产业创新转化平台、高等院校等原始创新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机制。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分析与评估,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导航机制,推动专利导航标准化建设,培育、引进高水平专利导航服务机构。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导向的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跟踪反馈机制,建设具有市场价值的、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引导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促成供需对接。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科研活动中精准对接市场需求,与企业联合攻关,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拥有核心高价值专利的企业,建设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群。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建设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规模化应用前景的高价值专利。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精准对接服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面向企业推广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应用,建立产学研一体化模式,引导开展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


鼓励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代理等服务招标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建立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机制。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等服务平台,并与有关行业、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产业发展、金融资本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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