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4)
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逐步设立高端人才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调查专家制度,设立市级技术专家库,与司法、行政领域专家库做好衔接。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人才交流和培养。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公职人员等教育培训内容。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课程,鼓励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创新主体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第五十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特定人才类别纳入年度重点单位人才需求目录,建立评价体系,逐步开展分类人才认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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