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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3)

第四章 重点治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保障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推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完善涉黑涉恶线索和案件双向移送制度;其他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矫治、管理以及综合干预措施,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工会、妇联、残联等单位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发展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预警干预机制,为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和跟踪帮扶服务。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单位和共青团、妇联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监测预防体系,开展预防犯罪教育,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校联动,依法办理校园欺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安全区域制度,健全安全预警评估制度,完善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学校、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师生法治、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校园内部治安力量和安全设施,维护校园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整治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的线索,协同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诈骗宣传、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违法信息拦截、预警劝阻、协调处置、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反制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相关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和防范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邮政管理、金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新业态和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按照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相关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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