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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4)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平安系统建设,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整合各类视频图像和数字化资源,强化系统联网、应用和安全防护,加强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实现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化运行体系建设,完善信息一体化流转机制,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层治理体系,优化网格设置,规范网格工作事项,整合网格资源,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健全运行体制机制和信息系统,提升网格治理效能。推动网格向塆组、小区、楼栋、企业集聚区延伸,开展网格微治理。
第三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发挥其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作用,依法制定或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急预案,完善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组织村(居)民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城乡社区治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推动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事项向小区延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融入社区治理。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秩序维护、社区治理和公益宣传等平安建设工作。鼓励、支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参与平安建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平安建设,在犯罪预防、应急处置救援、矛盾纠纷调解、帮教矫治、法律咨询、心理咨询、婚姻家庭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参与平安建设,发挥防范灾害事故、整合社会服务资源、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等作用。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巡逻防控、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法治宣传、重点人群关爱、法律服务等志愿服务。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培训、激励、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健全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支持、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见义勇为人员激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主张和实现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联系点制度,推动联系点完善平安建设载体和平台,加强对联系点平安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推动平安创建向塆组、小区、网格、楼栋、家庭延伸,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省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平安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命名活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平安行业创建命名活动。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矛盾风险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行政复议建议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在实施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时,应当开展群众安全感等平安建设指标社会调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考核评价,完善平安建设日常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建设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考核评价。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将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的条件、程序等,把平安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各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发现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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