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5)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落实、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措施不到位、迟报漏报瞒报情报信息等造成现实危害的;
(四)在行政执法或者司法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未按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行政复议建议进行有效整改的;
(七)平安建设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群众安全感等测评未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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