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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5项。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明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以成果应用推广为导向。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二)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组织的,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被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再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同一成果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种奖励类别。

  第二十二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参与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被提名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提名者为个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者为组织的,在提名者单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环节。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环节。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初评和专业(学科)评审的实际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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