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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4)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四十八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为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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