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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12)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

(二)建立健全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和维护包括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内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免费使用;

(四)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五)宣传和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制度;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承接查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

(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并接受查询;

(四)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

(六)宣传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物业规划管理,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交通安全、保安服务等活动,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物业服务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等;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消防安全,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行为。

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

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

(五)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六)管理物业档案,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核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第九十六条的相关工作;

(二)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了解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监事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重大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前款所列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公布联系单位、举报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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