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14)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或者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违法审核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非法使用、出售、提供、传播业主信息,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印章和财物,或者不按照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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