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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反家庭暴力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捆绑、冻饿、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行为;

  (二)跟踪、骚扰、侮辱、经常性谩骂、威胁、恐吓、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

  (三)强迫发生性行为、强制猥亵等性侵害行为;

  (四)实施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四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第六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的相关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和帮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动,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落实反家庭暴力责任;

  (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和加害人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十条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维权服务网络,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具体工作。

  基层妇联组织应当通过走访、信访、排查等方式,动态掌握辖区内有家庭暴力隐患家庭的底数,对曾有家庭暴力报警或者投诉的家庭建立档案,做好发现报告、走访关爱、维权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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