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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家庭暴力专项档案和研判预警机制,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

  承担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网格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及时发现、调解家庭纠纷,对家庭暴力隐患及时报备。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或者警示教育活动。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结合家庭暴力具体案件,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体现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舆论监督,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不得制作、刊播宣扬家庭暴力的栏目、节目和广告等。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对婚姻登记、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幼儿园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等教育内容,根据学生、幼儿不同年龄阶段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十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充分利用维权服务热线、基层维权站点、网络媒体等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咨询,排查、化解矛盾,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培训,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涉及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在调解中发现有涉嫌伤害、虐待、遗弃、性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鼓励用人单位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调解、化解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模范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和谐文明家庭关系。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研判等工作,将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排查处置等信息及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

  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家庭暴力行为。

  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依法予以确认。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采取下列措施给予帮助、处理:

  (一)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

  (三)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

  (四)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辅导等服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妇女联合会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请求跟进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情况。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处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处置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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