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8号)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6月14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6月19日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托运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加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建设安全可靠、智慧先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服务体系,并做好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促进多式联运发展。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促进会员依法开展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托运人应当准确申报货物品名,正确地对货物进行分类、识别、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

托运人代理人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持有托运人的授权书,并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收运或者载运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

国家规定限制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