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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

(八)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仓储、装卸、运输和交付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采取某些特殊措施才能完好运达目的地的货物。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96年3月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0号)和2000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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