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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办发〔2024〕11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部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本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章程意识,严格按章程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外部行为,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由 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 ,英文名称为 ,缩写为 。【本款为可选项】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行业管理部门是 。【行业管理部门为可选项。填写行业管理部门,只填写一个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且需在申请章程修改核准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如暂不能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写】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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