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7)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
……
【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选择】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设有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备注: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至少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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