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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7)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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