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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348号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

2024年5月29日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技赋能、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设置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建建筑、既有住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对规范充电设施的电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行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负责地铁站、车站、公共自行车站点、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负责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信用承诺复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经营者以及停放充电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相关行政执法,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指导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招标选聘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鼓励群众参与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环节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对提供违法线索经查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及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及充电器等,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及充电器;

(三)回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赋码销售、登记制度,通过赋码溯源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管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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