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日十四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4年7月6日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规范化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能力。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卫生健康、医保、林草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类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所有制、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限定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交易主体进入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环境权、医药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必须进入平台交易。鼓励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条 项目发起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平台交易。
第三章 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整合为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数据枢纽,纵向联通国家、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对接各行业部门项目审批系统、监管系统、社会信用系统等相关系统,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一网交易。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设施、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查询、组织交易等服务;
(四)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配合相关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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