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法规政策、交易规则、平台服务内容及流程、咨询服务和监督渠道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交易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支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为交易主体提供在线服务。
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专家应当通过电子证照、数字证书等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身份认证。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进行归档利用,并建立电子档案。档案从交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置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网络终端,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需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交易服务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确需现场办理的,应当一窗办理、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当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时提供。
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不得随意变更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确需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项目发起方按照规定在其他媒体发布交易信息的,应当及时将发布的信息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响应方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响应文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发起方在交易文件中要求项目响应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发起方可以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开标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时间,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标评审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
需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不适合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评审专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促进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使用,提升评标评审效能。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评标评审,提交评标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项目发起方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人。
评标评审专家依法独立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示或者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项目交易全过程实时见证,全面记录交易主体、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专家行为信息和交易过程信息,确保交易全过程可溯可查。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保密等有关规定。
涉密项目需要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提供项目受理、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等交易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
(四)其他依法禁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且其他备用方案无法弥补,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交易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项清单,加大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专家抽取、专家评标、交易过程等环节的监督,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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