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一)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驻疆有关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自治区最高科学技术奖和自治区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五)其他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提名的,提名者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单位提名的,提名者应当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五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四)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或者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五)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
(六)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再次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以及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提名者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提名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提名工作通知,明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的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个专家组,对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对自治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者进行评审,提出授奖方案。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公示后无异议或者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活动各环节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异议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自治区主席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自治区突出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突出贡献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获奖者个人享有,并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评委的评审意见,以及候选者提出保密要求的技术内容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奖金额度,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具体金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理:
(一)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取消其当年候选者资格;
(二)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三)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停止其参与当年评审工作。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其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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