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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3)

  (三)洗涤、清洁、除尘、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压平(任何类型的纤维和纱线,所有类型的纤维和纱线的机织物及其制品);

  (五)用油或其他物质涂刷、抛光、上漆、涂覆、浸渍;

  (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冷冻或解冻;

  (八)糖的着色、溶解或混合操作,包括与其他材料混合或形成糖块;

  (九)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籽、去核、去壳及分割;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二)简单的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十三)简单组装操作或将货物拆卸成零部件;

  (十四)在货物或其包装上篆刻、粘贴或印刷商标、标识、标签及其他类似的识别标记;

  (十五)货物的混合不会导致货物与原始组件之间存在足够的差异;

  (十六)屠宰动物;

  (十七)肉、鱼的切割;

  (十八)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操作的组合。

  就本条第一款而言,“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技能)也不需要专门为这些操作设计机器、仪器和设备。

  第八条 原产于中国或塞尔维亚的材料在另一方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只要在该方进行的最后加工工序超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范畴,该材料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原产于中国或塞尔维亚的货物出口到另一方时,如未进行任何加工或处理,则该货物的原产地保持不变。

  第九条 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货物的标准单元应当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确定商品归类时的基本单位一致。

  根据《税则》应当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项下的一组或一组物品组成的商品,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认定其原产资格。

  同一批运输货物中包括多个可归类在同一品目或子目的相同商品,应当分别确定每个商品的原产资格。

  第十条 与货物一并申报、一并归类并且和货物一起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和工具,应被视为货物的一部分。

  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不予考虑;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和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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