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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7)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三十一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明。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二)出厂价格,是指向对产品进行最后生产或者加工的生产商支付的出厂价格,包括使用的所有材料的价格、工资、其他花费以及减去出口退税的利润;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格没有反映出在该方实际发生的与产品制造相关的所有成本,则出厂价格是指所有这些成本的总和,减去产品出口时可出口退税的各项国内税;

  (三)货物,指材料或产品;

  (四)生产,是指任何形式的加工、处理,包括组装;

  (五)产品,是指被生产的产品,即使它是为了在另一生产工序中后续使用;

  (六)材料,是指用于产品生产的组成成分、原材料、部件、零件等;

  (七)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不具备中国或塞尔维亚原产资格的材料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八)签证机构,是指经中国或塞尔维亚的国内法或其政府机构指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机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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