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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8)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docx

  2.原产地证书格式.docx

  3.原产地声明格式.docx

  4.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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