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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2)

(六)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自动监测系统,但未设置的,或者系统功能失效的;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未设置紧急切断、自动联锁等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备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储罐、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仓库与港口外的居住区、公共建筑物等外部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间距)、防火距离(间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危险货物储罐、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仓库与其办公用房、中心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间距)、防火距离(间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第八条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未制定爆炸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且未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的;

(四)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未按特级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的;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的;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过程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未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的;

(五)内浮顶储罐确需浮盘落底时,未制定专项操作规程的;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或者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或者未对全过程进行监控的。

第九条 本标准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各单位可结合作业实际,组织5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同类型事故案例,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第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涉及特种设备、消防、防雷等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1项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及固态退敏爆炸品、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氧化性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1项毒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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