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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4〕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0日



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

第二章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结合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等情况编制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明确安全操作、作业环境、作业防护、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下列本单位从业人员及接受其作业指令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纳入从业人员数量)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保障劳动安全事项,不得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予以处理;

(六)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佩戴使用;

(七)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紧急撤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合法权益;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九)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班组负责人、一线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严格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人员,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分管领域、部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

(二)协助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从生产、设备、技术、经营、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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