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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5)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和“一图一牌三清单”(“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清单)。重点岗位作业人员须签订岗位风险辨识管控确认书。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一般和重大进行分类管理:

(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运行以及人员履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存在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区域的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四)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五)作业场所安全风险危害告知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行业领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八)其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下列情况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以及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进行事故隐患专项排查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确定治理措施并限时治理;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及时验收,并制作复查验收报告,及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建立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还应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至少包括下列要素:

(一)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具体情形、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和文件;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及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

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开展处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

(一)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确保其掌握本岗位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救治有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

(一)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

(二)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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