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6)
(三)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相关方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单位事故管理;
(四)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五)积极配合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全面复盘发生事故,深入总结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确保受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支持、配合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事故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担。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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