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四)仅从事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支付交易处理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加总计算。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拟申请支付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等。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或者公司资本情况材料。
(四)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材料。
(五)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材料。
(六)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退出预案以及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材料。
(七)支付业务发展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材料。
(九)支付业务设施材料。
(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材料。
(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主要股东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股东关联关系说明材料,以及股权结构和控制框架图。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
(三)财务状况和出资情况说明材料,含出资方资金来源说明,以及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个人财务状况说明。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五)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或者个人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六)股权稳定性和补充资本承诺书,含主要股东3年内不再变更的承诺,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时,主要股东补充资本的承诺。
主要股东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准予投资申请人的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实际控制人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实际控制权和控制关系说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
(三)财务状况和出资情况说明材料,含出资方资金来源说明,以及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个人财务状况说明。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五)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或者个人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六)股权稳定性承诺书,含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再变更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交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最近2年经营情况说明材料、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所称实际控制的公司,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人实际控制权和控制关系说明材料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非银行支付机构之外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材料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个人履历和相关说明材料。
(三)高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五)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个人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六)个人承诺书,含对本人(及配偶)是否有大额负债进行说明,并就本人诚信和公正履职、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等进行承诺。如涉及兼职的,还需提交兼职情况说明和“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应当包含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管理层、各职能部门设置,岗位设置和职责等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合理保证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而制定的相关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包含拟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处置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九条所称支付业务发展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用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用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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