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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

  (一)书面申请,载明拟合并主体和拟被合并主体的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等。

  (二)拟合并主体和拟被合并主体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3.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含最近3年经营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上述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6.拟合并主体或者拟被合并主体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变更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上市公司资产交易依法应当取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供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拟合并主体和拟被合并主体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拟变更的决议文件。

  (四)合并方案和公告,包括业务承接方案和时间安排,用户权益保障、风险控制和舆情应对方案,合并公告样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拟合并主体资质合规情况材料,包括拟合并主体在注册资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等方面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材料。

  (六)出资方资金来源说明。

  (七)拟合并主体主要股东与拟被合并主体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以及拟合并主体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八)合并协议复印件、价格合理性说明和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九)拟被合并主体支付业务终止方案。

  (十)股权稳定性承诺书。

  (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分立的,应当向拟持证主体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3.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含最近3年经营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上述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6.申请人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变更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上市公司资产交易依法应当取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供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申请人拟变更的决议文件。

  (四)分立方案和公告,包括拟持证主体业务承接方案和时间安排,用户权益保障、风险控制和舆情应对方案,分立公告样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拟持证主体资质合规情况材料,包括拟持证主体在注册资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等方面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材料。

  (六)拟持证主体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七)分立协议复印件,财产、债务分割安排合理性说明和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八)股权稳定性承诺书。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向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征求原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意见,原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起10日内,向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安全情况和合规经营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后的支付业务设施和住所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经核准的经营地域范围覆盖变更后的住所所在地。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

  (五)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的,应当向拟变更后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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