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3.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含最近3年经营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上述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申请人拟变更的决议文件。
(四)拟变更后的支付业务设施和住所合规情况材料,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供。
(五)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新增业务类型或者扩大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办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缩小经营地域范围的,其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征求拟不再展业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意见,拟不再展业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起10日内,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安全和合规经营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缩减业务类型或者缩小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支付业务连续性的方案和措施。
(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诚信记录良好。
(四)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缩减业务类型或者缩小经营地域范围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方案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3.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4.备付金安全承诺。
5.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含最近3年经营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上述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股东会或者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同意申请人拟变更的决议文件。
(四)调整方案和公告,包括业务调整方案和时间安排、用户权益保障、风险控制和舆情应对方案、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调整公告样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涉及业务承接的,应当提交各有关方签订的承接协议复印件,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或者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协议复印件,与承接方的关联关系说明等。若承接方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承接方应当提交承接后备付金安全承诺。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三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后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诚信记录良好。
(四)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董事、监事在同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内调任其他董事、监事职位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内调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无需提交变更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完成后10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报告调任情况。
第三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前后人员情况等。
(二)申请人相关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违规材料,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以及其他能够说明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相关材料。
3.诚信记录良好材料,含企业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说明诚信记录良好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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