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设算力中心城市促进办法(3)
支持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加强算力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三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算力发展应用。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算力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设立算力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算力发展应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算力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完善人才引进、培育、使用、评价、激励、服务机制。
鼓励和支持芜湖集群数据中心龙头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人才实训基地、科研中心等。鼓励高等学校结合算力发展需求,推进学科建设,建立校企联合培养机制,进行多元化人才培养,培育算力人才。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算力中心城市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探索新型监管方式,推行非现场执法、信用监管、应用成效评价、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算力,是集信息计算力、网络运载力、数据存储力于一体的新型生产力,主要通过算力基础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算力基础设施,是集信息计算力、网络运载力、数据存储力于一体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
(三)“源网荷储”一体化,指的是通过优化整合本地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资源,以先进技术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探索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高度融合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路径。
(四)算力券,是指政府向市场主体免费发放,用于支持其向算力企业购买服务的权益凭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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