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3)
第二十七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不落实的;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四)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行政执法中受贿索贿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的;
(八)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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