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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县豆瓣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2024年07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 自2024年09月0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郫县豆瓣品牌和工艺特色,促进郫县豆瓣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郫县豆瓣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及其服务保障等活动。
前款所称郫县豆瓣是指在本市郫都区行政区域内,采用特殊工艺生产,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豆瓣及其系列产品。
第三条(遵循原则)
郫县豆瓣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遵循质量至上、传承发展、品牌引领、产业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郫县豆瓣产业发展促进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郫都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郫县豆瓣生产经营、质量监管、食品安全、技术创新、文化传承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郫县豆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郫县豆瓣的品牌形象。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郫都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郫县豆瓣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协调服务等工作。
市和郫都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郫县豆瓣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改、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投促、文广旅、金融管理、博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郫县豆瓣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
郫县豆瓣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鼓励郫县豆瓣相关行业协会在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鼓励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加入郫县豆瓣相关行业协会。
第七条(企业责任)
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保护传承

第八条(制作工艺)
郫县豆瓣应当以红辣椒、蚕豆、面粉等为主要原料,以红辣椒盐渍制成辣椒胚,蚕豆制曲发酵制成甜瓣子,按比例拌合均匀,经翻、晒、露等发酵工艺,历时三个月以上酿造成熟。
第九条(生产原料)
郫都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加强郫县豆瓣的生产水源保护,确保加工水质。
鼓励和支持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优质红辣椒、蚕豆种植基地,完善郫县豆瓣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知识产权)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申请使用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
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郫都区人民政府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双重保护机制,明确申请使用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
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在其产品上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证明商标)
郫县豆瓣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规范完整使用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突出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
第十三条(权益保护)
鼓励和支持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依法申请注册商标、专利,开展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从事豆瓣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冒用或者伪造郫县豆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二)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郫县豆瓣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三)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冒用郫县豆瓣酿造技艺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鼓励和支持郫县豆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非物质遗产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活动,将具有传承保护价值的传统工艺、民俗文化、文献手稿等纳入保护利用范畴。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郫县豆瓣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和传习所。

第三章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中间性试验基地,加强对郫县豆瓣原料、酿造工艺、发酵机理、食品安全等基础性研究,推广现代生物酿造等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运用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等新技术、新装备对企业实施改造升级。
第十七条(产品研发)
鼓励和支持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升级、开发郫县豆瓣产品及其衍生产品,推进郫县豆瓣产品多样化发展和品质化提升,拓展消费群体和消费区域。
第十八条(品牌培育)
鼓励和支持郫县豆瓣生产经营企业运用食品安全管理、诚信管理等体系认证方式,提升郫县豆瓣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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