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促进办法(2)
鼓励园区企业依法组建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强企业间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对外交流)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国际性学术会议、论坛、展会等跨境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高等院校、研发机构、高新企业在农业人才、种植技术、产品出口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条(对外贸易)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欧花木全球供应链等枢纽建设,实施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为园区对外贸易提供隔离培育、检验检疫、冷链运输等一站式绿色通道服务。
支持园区培育外向型规模化农产品加工及贸易企业,引导园区企业在特色农产品、技术、成果等方面开展对外贸易。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发展规划)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园区管理机构编制园区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优化空间布局。
园区发展规划应当立足产业发展实际,与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属地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用地保障)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园区建设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安排,做好用地要素保障。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障)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园区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重点对种业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市级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园区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开发符合园区创新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投融资支持。
第二十五条(人才保障)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在住房、就医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规定提供保障,吸引高层次人才在园区开展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农业、科技等领域的专业学科建设,支持园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探索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六条(设施建设)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园区内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园区发展环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智慧园区)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智慧蓉城建设,构建高效的智能管理服务体系,简化办事流程,为园区企业提供要素供给、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产业服务和便捷、优质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策支持)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园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