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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2024年07月0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 自2024年10月0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所需资金。
人社、医保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征地社会保障费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住建、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六条(协调机制)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联席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研究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七条(确定征收范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
第八条(征收土地预公告)
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第九条(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调查确定,调查行为和调查有关资料应当采取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区分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后,方可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依据。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医保、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和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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