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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4)
第四十条(转致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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