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
四、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
(一)健全采购执行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
(二)完善评审专家机制。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并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探索在同行业中央企业间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提升专家履职能力。
五、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在本企业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或省级及以上媒介公告公示采购信息。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
六、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
(一)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支持中央企业电子采购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依托电子采购交易网络搭建交易平台,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可追溯。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建设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相关系统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中央企业采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互联互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暂未自建交易平台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提供合理收费和优质服务的其他中央企业、地方或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严格规范电子采购平台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二)大力推广企业电子商城。鼓励中央企业自建电子商城,并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企业电子商城采购。企业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择优选取所需商品。
七、加大集中采购力度
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提高整体效益。集团总部汇总各子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可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开展联合采购。
八、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创新联合体、启航企业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中央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卫星导航、芯片、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先进医疗设备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企业采购使用的主力军作用,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九、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一)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企业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中央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
(二)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援疆援藏援青的决策部署,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积极支持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产品入驻自有电商平台和市场销售渠道。
十、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工作,强化集团总部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采购管控能力,结合实际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建立健全跨部门的采购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计划、采购、生产、物流等业务活动的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精准匹配、服务快速响应,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战略支撑、价值创造、风险防控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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