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
(二)对于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科学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公平、合理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
(三)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强化数据全流程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等方面的责任边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
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相关中介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二)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三)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线下合作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落地服务。线下合作机构是指其他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一)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落地服务的,应明确授权范围,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确保线上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分支机构服务水平无法达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要求的,应立即暂停在当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并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通过改进或增加其他形式落地服务等方式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在当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二)财产保险公司委托线下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线下合作机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财产保险业务服务经验。财产保险公司开展服务新市民、新动能领域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适当放宽对线下合作机构经营时限的要求。应严格把控服务能力和质量,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通过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收费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案,违约责任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保护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不得以与线下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为由拒绝受理和处理金融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应以不低于每年一次的频率开展服务评估。对存在评估结果差、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服务质量低下、内部管理不善等问题的线下合作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接续服务方案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事宜。
(三)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政策性、属地性较强的财产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其落地服务的要求,构建更加完善、更强有力的落地服务体系,投入充足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做好风险管理和全流程服务。
十二、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制定明确的互联网财产保险发展战略,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内控管理体系,设立明确的互联网财产保险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建立互联网财产保险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评价、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机制。
十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承保机构与落地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发现保险机构不满足本通知的经营条件,或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问题的,可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营严重危害保险机构稳健运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保险机构整改后,应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十四、财产保险公司不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在停止开展新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以及受托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做好理赔等后续服务。
财产保险公司整改后满足要求的,可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以及受托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应对和处置。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整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
十六、此前关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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